因此,「中本聰」提出了一種不受中央管理的虛擬貨幣 6。採用點對對 (Peer to Peer) 網路與數字運算方法創 設了一個值得使用者信任的支付機制,
每個使用者直接對其他使用者支付,排 除了傳統網路交易中作為第三方中介的金融機構 7。6 廖凡、魏娜,比特幣 :
EXP虛擬貨幣自我監管與強制法律之間的數字貨幣,《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研究所 國際法會談,11 屆》,2014 年,112 頁。 7
劉道紀,中美比特幣監管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5 年,4 頁。 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5簡而言之,比特幣 (Bitcoin),係 由一組一組關聯了比特幣地址的數字所 組成,有論者將比特幣定義為:「規定
了如何交換和驗證有價值的電子訊息的基本規則」8。
持有人之損失將求償無。 易被不法人士利用:除虛擬通貨交易平台被駭及虛擬通貨 相關詐騙案例層出不窮外,虛擬通貨易被用於洗錢 (money
laundering)、資恐(terrorist financing)、逃稅、 2. 虛擬通貨充其量只是加密資產,而非貨幣,無法取代 法定貨幣
虛擬通貨所營造的信任機制,EXP區塊鏈有賴於良善的網路參與者
掌控大多數電腦運算力,且每個使用者皆須遵循虛擬通貨的 協定,驗證所有交易。究諸實際,虛擬通貨記錄交易所倚賴 的去中心化共識機制與系統設計具有許多潛在缺陷,例如一
統,若市場對其失去信任,虛擬通貨可能一文不值。因此, BIS(2018)亦認為12,虛擬通貨尚難以取代中心化機構之貨。
包括子貨幣,金融衍生品,對沖合約,儲蓄錢包,遺囑,甚至一些種 類的全面的雇傭合約。
第二類是半金融應用,一半和錢相關,另外一半非金錢的方面,一個完美的例子是為解決計算問題而設的自我強 制懸賞。 第三類非金融類用應用,EXP亞斯特比如在線投票和去中心化治理應用。
如: a) 代幣系統 所有代幣系統都在維護余額數據庫:從 A 中減去 X 單位並把 X 單位加到 B 上,前提條件是 (1)A 在交易之前有至少 X 單位以及
(2)交易被 A 批準。 實施一個代幣系統就是把這樣一個邏輯實施到一個合約中去。 交易中以太幣還有一個作用是比特幣不具備的就是
交易者直接使用代幣支付交易費。在合約裏維護一個以太幣賬戶以用來為發送者支付交易費,通過收集被用來充
當交易費用的內部貨幣並把它們在一個不斷運行的拍賣中拍賣掉,合約不斷為該以太幣賬戶註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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