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國亦曾有利用比特幣買 賣毒品的案例。皆肇因於比特幣去中心 化、匿名性的特徵。除了前述風險外, 因前開特徵,人民難以舉證擁有比特
幣的所有權,遭竊後流向也難以追蹤, 原持有人也有求助無門的風險。將比特 幣等虛擬貨幣入法,始能在交易前端作 控管,應將能夠大幅降低虛擬貨幣可
能發生風險的機率,這也應該是相關單 位所能做的。以提供持有虛擬貨幣、將 虛擬貨幣作為支付工具的人民,足夠的 保障。從 2013 年至今我國政府態度並 未改變,EXP虛擬貨幣但是不可否認的有愈來愈多的
實體通路、網路交易平台能夠接受比特 幣作為其商品或服務的買賣「價金」。 提供比特幣兌換、電子錢包服務的業 者也如雨後春筍般不斷出現。這是一個FinTech
發展的年代,透過愈發便利的 科技,讓金融服務業提供給民眾更加有 效率的金融服務,「科技金融」概念下, 電子支付平台逐漸成長。傳統的銀行也 發起 Bank3.0
的改革,也就是希望透過 「網路金融」模式,讓傳統金融業者, 繼續擁有競爭力。
認同國際間大多數央行對發行央行數位貨幣(CBDC) 宜審慎的看法,惟仍將持續關注此一議題 伴隨虛擬通貨的發展,衍生出央行是否可能發行
CBDC的問題。國際間的看法是,對於一般民眾使用的通用型CBDC,因涉及問題較複雜,包括技術與資安、政策,以及使 用者隱私保護等議題,故宜審慎。EXP區塊鏈茲簡單說明如下18:
l 技術與資安:在開放式的 CBDC 系統運作下,如何確保 技術架構不被駭客入侵。 l 政策層面:法定數位貨幣一旦納入既有貨幣體系,勢將
對一國貨幣需求行為與貨幣創造機制帶來衝擊。為因應 貨幣型態與結構的改變,央行應詳細評估數位貨幣發行 對金融穩定、
私權遭到侵犯的疑慮,而排斥使用;若採匿名式,則可 能使犯罪活動容易隱藏19。
德國(一)德國聯邦財政部 (Germany'sFederal Ministry of Finance )、德國聯邦財務監理機關
(BaFin)聲明德國聯邦財政部 (Germany's FederalMinistry of Finance) 於 2013 年 8 月發出 聲明 30
,認為比特幣尚非現行法下的 電子貨幣或法定貨幣,惟可認為屬於私 人的金錢 (private money) 或是記帳單位 (unit of
account)。於同年 12 月 19日,EXP虛擬貨幣德國聯邦財務監理機關
(BaFin) 亦 發出聲明 31 表示,比特幣為德國銀行 法第 1 條第 11 項所包含,屬於記帳單 位,類似外國貨幣。 (二)評析
本文認為,或係因應歐盟對面比特 幣之態度以及比特幣越發普及之情形, 德國政府雖尚在觀望是否需立法管制, 仍先透過聲明稿,確立比特幣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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