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9日 星期一

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財政專論 25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關於外國公司給付我國投資人股息紅利之課稅原則,參閱財政部賦稅署民國 97 年 9 月 23 日台稅二發字第 09704086730 號函:「1. 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之股利課徵所得稅問題:…(3) 依此,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規定併計課稅;個人(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公司之營利事業取得該等股票之股利,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財政專論 25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7 年 ( 稅捐稽式另外成立境外信託,則我國稽徵機關若欲追訴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我國國民所積欠之稅款時,應先在海外提起訴訟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撤銷我國國民在海外所成立之境外信託,並以該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作為追償及執行標的。應處罰 (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2 項 )。注意者,即使外國受託人所管理之信託資產中,2. 海外資產之追償程序及困境有以外資法人、單位信託基金或投資信託基金等稽徵機關若要追償納稅義務人之海外資產,名義,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則應注意程序面遭遇之困境。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是否規避租稅必須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而通常是否會被懷疑,會根據這筆金額是否直接轉進避稅管道中,是否有大量的金額都是如此?是否同時擁有多個帳戶和境外公司?但是境外公司的帳戶除非主動提供,否則銀行沒有義務配合調查。東吳法律系客座教授葛克昌:「美國的話我就不跟你做生意,其他的手段很多,但國外的銀行不會理我們(台灣)的,其實現在有個資法嗎?」承理法務事務所律師李岳洋:「所以現在銀行原則上不會去提供這些資料出來,除非今天政府他是以刑事犯罪的方式去追查的時候,銀行才必須要提供。」無論是律法律規範還是監督把關,似乎都有利企業避稅,根據ICIJ資料庫的客戶資料,有35%來自大中華地區,其中台灣客戶有13,607家,是香港的1.25倍、大陸的1.8倍,另外雜誌估算如果有800家上市公司,10年時間就在海外停泊了近3千億元的稅,平均1年就高達300億,也讓稅改團體呼籲,應該讓企業的稅務資訊更加透明。貧窮與租稅研究召集人洪敬舒:「比如像已經開始建立一些防堵網,會要求一個更公平、透明的資訊揭露,那台灣這一塊,事實上我們的作為是比其他國外的做法還要落後了好幾年。」企業營利取之社會,法律若是大開漏洞,讓企業多方避稅下,國內財政恐怕雪上加霜,也徒增不公不義的仇富氛圍。
 



國內和境外基本所得額總和大於600萬元。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境外公司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Q4.境外所得稅計算步驟基本所得額達600萬元,就需以基本稅額之20%定額稅率計算基本稅額,而高於100萬的境外所得即為計算基本所得額得其中一項收入來源。計算方式如下:基本所得額 = 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 + 境外所得 +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金額計算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扣除600萬元免稅額後,剩餘部分再按20%定額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600萬)× 20%計算出基本稅額後,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金額較高者為需繳納之稅額。應繳稅額 = Max [ 一般所得稅額 , 基本稅額 ]如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境外已納稅額」扣抵;若境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述差額時,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Q5.不申報或短漏報境外所得有何處罰?個人境外所得獲利不申報或短漏報,除了補稅,將有3倍以下罰款,敬請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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