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 星期五

『境外公司』在『OBU』開立帳戶往來;『OBU』提供銀行業務服務給『境外公司』

規避政治風險節約相關稅賦具保密性及隱私性財務運作靈活控股(HOLDING)1.海外投資設廠 2.保障股東權益3.保障母公司信譽 4.海外投資置產貿易(TRADING)1.三角國際貿易 2.多角國際貿易 高度的隱密性(CONFIDENTIALITY)1.境外信託 2.投資海外基金3.投資國內上市及未上市公司4.國際性資金調度中心OBU:銀行依據台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境外公司:登記在台灣以外的公司尤指在租稅天堂國家成立的公司(Offshore Company)。*『境外公司』在『OBU』開立帳戶往來;『OBU』提供銀行業務服務給『境外公司』。赴海外投資跨國事業之業者‧上市上櫃‧海外設廠B 從事貿易同業活動之進口、出口交易行為業者‧台灣接單、大陸出口‧與大陸交易有付款與作帳問題‧海外技術金、權利金、顧問費、佣金問題需求C 個人理財‧海外有投資獲利‧最低稅負制安排‧財產證券化 ‧規避遺產稅、贈與稅OBU帳戶係依法令規定合法開立之帳戶。因此,當然合法。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受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及中央銀行法等規定之限制,因此除非此帳戶有違法用途(國際洗錢、販毒、人口買賣),不致遭到查稅。
 


境外公司上市公司的董監事或大股東,其持股及配息資料容易在公開資訊查得。4.有大額的國外匯入或匯出款者,其匯出入款記錄已留存中央銀行。5.經由國內金融機構進行大額境外投資者,包括透過銀行買賣境外基金、透過保險公司買賣投資型保單、透過證券商買賣國外股票等。1.鉅額匯款給國外子女,遭補稅罰款2,900萬元2009年9月15日工商時報報導)台北市吉林路翁姓教授,在民國95年1月6日至26日自其台新銀行外匯存款帳戶,提領存款,分別轉帳匯入蘇姓妻弟、及其子女國外銀行帳戶,金額分別為8萬美元、70萬美元及69萬美元,依當時匯率計算折合約新台幣合計4,744萬元。不過,翁教授匯到美國的這3筆鉅款,隨後被台北市國稅局盯上,並以涉及贈與行為卻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為由,開單要翁教授補納95年度贈與稅額1,469萬元,並按應納稅額加處1倍的罰鍰1,469萬元。
 


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自一百零四年度起,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作成其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其認定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反避稅新制何謂「受控外國公司法則」財政部向立法院所提的立法緣由中提到,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母公司將盈餘實現在低稅率國家的境外公司,並將盈餘留在該境外公司,而不將所得分配回臺灣的母公司,藉此規避所得稅負,因而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宗銘解釋,由於我國所得稅課徵的時點,是以「實現」為原則,只要境外盈餘未分配回臺灣境內公司,就不會課徵所得稅,因此出現了為了規避所得稅,而將盈餘留在海外公司的情形。然而在第43條之3立法通過後,對於母公司持股超過半數,或對其有重大影響力的境外公司,未來即使盈餘未分配回臺灣境內,也將課徵所得稅。2何謂「居住者」認定在臺灣境內的營利事業,都會有統一編號(簡稱統編),作為報稅查稅的身分,外國企業並無統編,因此居住者的概念,就是設法對實際上在境內經營,但卻無統編的公司課稅。稅務所稱的居住者,指的是依照該國的法令規定,在該國成立的企業,並依該國法令規定納稅。然而,有些公司雖然主要的決策與營運功能是在該國境內形成與營運,卻將其企業設在境外的租稅庇護所(或稱租稅天堂),藉此規避該國的稅負,因此對於這樣實質營運管理處所是在境內者,也會將其視為該國的居住者。也就是說,藉由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之規定,稅局可直接將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卻在租稅天堂設立紙上總機構的外國公司,直接將臺灣境內的實際管理處所視為居住者,並以所得稅法中對營利事業採屬人主義的方式,對該居住者的境內外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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