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0日 星期六

這其實反映了經濟版圖全球化帶給企業的挑戰,並不單只在於提升價格競爭力

世界正在改變,市場正在改變,全球500大企業的策略更是不斷改變,惟一不變的,大概就只有「必須改變」這個事實。這些企業改變的共同點正是:1.降低成本;2.滿足地區市場的需求。這其實反映了經濟版圖全球化帶給企業的挑戰,並不單只在於提升價格競爭力,而是在降低成本的同時,必須找出能夠滿足各地市場特色的創新做法。以「成本」與「地區市場」這兩個要素剖析跨國企業在全球的策略佈局,有四大常見的策略模式。企業採取哪一種策略與其所追求的營運規模、資源配置、核心競爭優勢和綜效等要素有關。(一)國際性策略(International Strategy)代表案例:玩具反斗城(Toy`s `R` Us)、麥當勞(McDonald`s)、IBM、寶鹼(P&G)、沃爾瑪百貨(Wal-Mart)、微軟(Microsoft)、耐吉(Nike) 策略特性:˙總部在一地,但市場是跨國性的。˙組織特性:總部保有最重要的核心功能。但允許各地區境外公司自行發展行銷與通路策略。˙優點是在掌握企業核心know-how時,又可以反應地區市場的需求。˙缺點是可能會有營運成本居高不下的缺點。˙製造業講求經濟規模與成本效益,通常並不喜歡採用這個策略。(二)在地化策略(Multidomestic Strategy)代表案例:通用(General Motors)、飛利浦(Philips)、新聞集團(News Corporation)策略特性:˙將各地區視為一個個獨立的市場。˙組織特性:總部非常授權,幾乎除了財務之外,諸如行銷、產品設計等其他功能,都以滿足地方特別的需求特性為目標。同時,傾向於建立完整的價值鏈,涵蓋製造、行銷、研發等等所有功能。
 


反避稅時代來臨,各國已如火如荼展開相關條約簽訂,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反避稅儼然是全球趨勢,企業應提早準備,因此提出台商面對反避稅的因應之道。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對低稅負地區的公司持股達50%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即屬CFC(受控外國公司)。反避稅實施後,BVI(免稅天堂)就會被視為CFC,盈餘即使不匯回台灣,仍算是甲公司獲利,需繳回17%營所稅。CFC面對反避稅的因應之道有五大招,楊建華表示,CFC最基本的條件,是在當地稅率低於11.9%或不具實質營運,首先台商可考慮將控股公司變成實質營運公司,但BVI不太可能有實質營運,須考慮將在香港或新加坡的紙上公司,建構為實質營運的公司。第二是降低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若子公司要分配股利,股利轉到BVI就會被稅局盯上,台商可在反避稅實施前,提前把子公司的盈餘轉移到BVI。再來就是直接投資,楊建華表示,這招簡單來說就是誠實以對,至少可以使用海外稅額一成扣抵;也可以把BVI直接變成PEM(實際管理處所),將其稅務身份直接視同台灣公司,效果與直接投資雷同。最後是衝擊較小的方案,就是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因不把股利匯回BVI,就不會有反避稅的衝擊,未來若要轉投資,就直接把子公司當成海外據點,再進行投資,前提是台灣母公司不需要這筆盈餘。而面對PEM新制,楊建華說明,要構成PEM需同時符合決策地、帳簿保存地與實際經營地皆在台灣,反避稅實施後,若三項要件對符合,境外公司就會被視為台灣公司,需繳交17%營所稅及10%未分配盈餘稅。因此若不想成為PEM,只要其中之一不要在台灣即可。楊建華表示,雖然台灣反避稅條款實施還必須視兩岸租稅協議的執行、國際間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自動交換狀況以及子法規相關規劃完成度等前提,預計最快2018年實施,但反境外公司已是全球趨勢,台灣企業遲早需要面對,儘早因應才是最佳之道。 
 


由於境外公司信託具有高度私密性及防禦功3. 追償及執行之標的能,可以提供海外資產多重保障,難免受到負面就追償及執行標的而言,若我國國民先將其評價,但信託畢竟已成為全球各地普遍接受之資所持有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設定境外信託予外產管理制度,在不違背法庭地重大公共政策前提國受託人,再由外國受託人在海外以信託宣言方下,尊重委託人創設境外信託之正當合法意願已是國際間處理信託爭議之最高指導原則,亦可謂託公約」第 6 條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應尊重各國信託法或信託實體法之共同價值。依「海牙其在海外成立公益信託之合法意願,而不得對委信託公約」所建立之法理原則,我國國民將其海託人課徵贈與稅。外資產在外國成立境外信託,若依信託契據中所境外信託受益人若為我國之國民、營利事業選定之準據法,可認定其為合法創設時,我國法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時,其信院應承認及尊重境外公司之效力。託存續期間所得之課稅,必須等到外國受託人依關於境外信託課稅,實為極為複雜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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