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稅改專題美國稅改將企業稅率降為20%,比中國大陸的25%還要低,而且課稅範圍從全球所得改成境內所得。分析認為,這對想去美國投資的陸企有推動作用,也會鼓勵台商在美設境外公司。位於江蘇省昆山的漢邦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李仁祥經常為台商處理稅務法規方面的問題,他從稅務角度分析此次美國稅改對陸企和台商可能造成的影響。當前大陸對境內外企業的所得稅率是25%,雖然在中西部等地區可能為優惠稅率15%,但優惠期限一過仍將回復到正常稅率,加上其他的各種稅費、持續增加的勞動成本,李仁祥認為,稅改後美國企業稅率僅20%,對想要布局海外的陸企會有推動作用。他說,此次企業稅改更重要的變化在於,美國本來是對該國企業的全球所得課稅,稅改後變成和香港、新加坡等國一樣,對境外所得免稅。一家在中國投資賺了100萬美元的美國公司,以往這部分利潤匯回美國需要課稅,未來則不需要。台商過去喜歡在維京群島等「避稅天堂」註冊境外公司,透過關聯交易將在大陸生產所得的利潤留在境外公司,以後就多了在美國註冊公司合法節稅的選擇,剩下要考慮的,是在美國報稅的維護成本是否值得這麼做。配合未來企業海外所得免稅,這次美國稅改還實施「租稅大赦」,鼓勵美國人先將目前留在海外的所得匯回本國,僅一次收取14%的稅率。這個做法很適合台灣政府參考,可用優惠稅率鼓勵資金回流,並導入特定投資領域。李仁祥說,美國稅改的利弊得失很難計算。美國富人及企業要繳的稅變少了,官方打的算盤是經濟成長率提高,促使稅基增加、稅收總額也增加,但是否真能達到此效果很難說。有分析指出,前美國總統雷根時代經濟蕭條,透過企業減稅能刺激經濟,但當前美國實施貨幣寬鬆政策已經很多年了,景氣已經在回升階段,此時的減稅刺激效果恐怕有限。
若我國國民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持有之境外公司2.
委託人為我國之營利事業司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自益信託,因委託人其次,若委託人為我國營利事業時,因營利仍為境外信託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之實質所有事業並非贈與稅之課稅主體,故營利事業贈與行權人並未改變,信託財產僅形式上移轉予境外受為並不課徵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依所得稅法第
4託人,依實質課稅原則,該信託財產之移轉並不條第 1 項第 17
款但書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構成贈與行為,且亦無所得發生,故自益信託在當他益信託之委託人為我國營利事業時,亦不對成立時點,不發生課徵贈與稅或所得稅要件。57委託人課贈與稅,而是對受贈與人課所得稅。59反之,若我國國民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持有之境外惟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1
款規定,必須是在中公司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他益信託,則應依華民境內取得之收益,始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委託人係自然人或營利事業之差異,而課徵不同得,當信託財產是在境外時,他益信託之受益人57
王志誠、封昌宏,信託課稅實務,台灣金融研訓院,2009 年 10 月第 2 版,頁 39。58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即明定對於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得課徵贈與稅之客體,以在我國境內之財產為限。另參閱財政部民國
67 年 9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36475
號函:「具有華僑身分之中華民國國民自國外匯入款項為其未成年子女在國內購置不動產,應否課徵贈與稅,須視該華僑究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抑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國民而定贈與稅之徵免,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依同條第 2項規定,應免徵贈與稅。」59
王志誠、封昌宏,信託課稅實務,台灣金融研訓院,2009 年 10 月第 2 版,頁
40。所取得之信託利益,似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機關在課稅上,是否應承認該境外公益信託之效收益。
外商投資的熱點地區,或者產業加工鏈條較長的機械行業如汽車、自行車行業,開發區內企業間的配套關係也往往發生在外資企業之間,而境外公司通常只具有一般配套服務能力,難以真正進入其加工生產鏈條或採購網絡。從資源利用方面來看,開發區的各項資源或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力、資金以及各種軟硬件設施,外資有優先使用權,而民營中小企業要享受相應的優惠條件就較為困難。目前在市場化和民營中小企業發展程度較高的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土地資源不足已成為影響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約束條件。(二)我國民營中小企業為跨國企業提供配套應採取的具體措施1、以提供配套服務信息為龍頭積極嘗試多種機制;大力培育中介組織服務信息問題顯然是促進中小企業與跨國企業建立聯繫中所遇到的首要問題。各級政府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包括公告、研討會和國際展覽會等方式,收集和傳播有關聯繫機會的信息,並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各級政府應圍繞配套服務這一中心問題不斷延伸服務範圍,在轉換政府職能的同時,積極探索各種不同方式,建立各種形式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與跨國企業的合資合作提供一攬子的服務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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