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日 星期五

公司若是放任不管被解散 以後過境香港還會被抓去關....這種境外公司就要多注意了

如果你是為了其他原因設立境外公司的話 可以考慮簡單設立的國家 有一些國家對於境外公司要求非常嚴格 像是新加坡境外公司,會要求要新加坡當地的董事 非常麻煩,也不要找年費太高的公司,繳起來來非常恐怖呀 像是香港公司有17.5%的稅金,年費又高,還需一每年做年度申報、會計審計、稅務申報,公司若是放任不管被解散 以後過境香港還會被抓去關....這種境外公司就要多注意了。 若是你已經選擇好地點,那準備的東西就簡單了,只需 1.董事的資料,身分證與護照影本。 2.股東的資料,身分證與護照影本。 有些地區會要求盡職性審查文件,像是地址單據,證明股東的真實身分,像是汶萊地區... 3.訂立好資本額,通常100萬美元就夠用了,因為資金不用實際到位,可是要是要投資的話,建議資本額做高點。 其他要注意的地方 1.有沒有要開立公司戶,要是在台灣開的話 建議不要用貝里斯或是汶萊公司,不好開 要到國外開的話,像是香港,就不要有太多董事 因為董事要親自飛到香港去。 2.之後的投資問題,要設立辦事處,或是獨資企業 可是先選擇有利的設立地點 3.記得每年都要繳年費,不然境外公司會被註銷 有些地區如果不註銷的話,會有麻煩 有些地區則每年需一開會一次,或是每年都要稅務申報 非常麻煩,又要錢,如果能不用就選擇不要那麼麻煩的地點吧 4.要投資大陸之前,記得要先做投審會報備,到時候被罰錢不好玩。


 
PEM法令實施後,若境外公司符合相關三要件(參考所得稅法修正條文第43-4),被認定為PEM: PEM反避稅條款的因應與調整企業應檢視相關投資架構、營運流程、未來資金操作,考量目前海外子公司是否有被認定PEM或CFC之虞,為適應國際稅務趨勢,海外投資架構應有以下認知與調整:境外公司架構雙層控股兼備實質控制人更具隱密性以及更有彈性的資金運作效能,將其功能作用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之下,做好應對現今法令政策規範的變遷與調整。 offshore company(境外公司/離岸公司)實體本質就規屬海外公司,其帳戶運轉應是於海外操作得宜。尤其在國際自由金融中心(ex.:HK、SIN)運作更不受區域性限制管理,將資金周轉程度更加速放大。就現今當前對於境外公司的應跳脫舊思維及概念,應將境外公司的做用從"單一多功能"將轉變為"功能單一化"且符合正規國際投資/貿易原則性。 國際貿易模式調整,例如有關境外負責人員的移轉與關聯性的往來。並在移轉過程間,將可能產生個人及企業營運、稅務及法律等影響,必須完善考量,全面檢視,才能最有效降低操作風險與稅務成本。運用不同境外國別特性,定位其作用功能,例如資料保密度、邦交關係、租稅協議、銀行友好名單等,同時並須依據其資金操作額度、時間與模式作因應調整,有效控管及降低可能的稅務風險與成本。
 


摩根公司依據上開合約,將在境內及境外提供原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財務技術服務等(詳摩根公司委託勤業會計師事務所郭心潔會計師,向財政部賦稅署提出申請書,見原處分卷第90頁-92 頁);因此摩根公司對原告提供在我國境外公司、境內之服務,而由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原告公司在我國境內使用,亦足證明。參照本院前開法律見解,原告於93年12月15日依TRS 合約給付摩根公司技術服務報酬75,262,208元,因摩根公司提供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其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摩根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核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而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北高行99年訴字第2559號)四、本文看法實務的判決中,對於支付對象是營利事業者,大都認為其勞務提供為「經營」所得,而認為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在國際標準電子公司支付予Alcatel案(北高行103年訴字第711號)中,認為「其性質非單純之勞務提供,且均無法僅單向提供意見即得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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