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國外政府採誠信原則,且超過繳費期限後有五個月緩衝期,因此只要在執照被正吊銷前,向政府提出申請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仍可取得此證明,由此可看出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會有時間上的誤導。免稅天堂之選擇與評估如何在眾多免稅或低稅率的管轄地中選擇一個最適合企業或個人的國家,有以下幾個重點在選擇時應被列入考慮:前言
不論是國際貿易或是赴海外投資,企業們都應該要很謹慎地衡量各管轄地的相關法令,環境,所提供的條件,及企業本身的需要。大部份的境外管轄地均得不受外匯管制進行金融貿易,並提供其管轄地之公司法供企業運作。
(2)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綱或章程,管理境外公司業務而產生的個人責任。但如果他們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誠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賠償他們遭受的損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為是違法的,則公司也可對他們進行賠償。(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公司法並未限定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賠償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規定了應由開曼群島法院裁定某些賠償條款是否違反公共政策(例如賠償因犯罪、不忠、惡意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航運業就是一個充分運用境外公司模式將其利潤最大化的產業,Mayr and McGrath
(1997)指出,船商所屬之國籍決定了在投資購買船舶後,營運所得被課徵所得稅的待遇,因此在稅收這項成本上,船商所屬國籍的稅負優惠,成為吸引海運公司前往該國投資設立境外公司的重要考量。新加坡就是最著名的例子,新加坡政府所推出的稅收優惠吸引外籍航商多將其營運總部設立於此,其實施的「特許國際海運企業方案」
(The Approve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Enterprise Scheme,
AIS)提供新加波籍船舶的盈利所得10年免稅、企業之子公司及其相關企業的股利所得免稅、船員無國籍限制等等優惠,如此一來,船東原所屬的高稅收國家可以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將經營船舶業務以高服務費的方式外包給子公司,一方面運用高價的服務費降低母公司利潤,減少所得稅支出,子公司也可享有新加坡之AIS提供的稅負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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