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者若干境外金融中心之司法管轄地區要求債權評估,如果要設立一個境外資產保護信託,信託人必須委任當地註冊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始財產至少要
50 萬美元以上始為合理,而每 100可在當地提起訴訟。又通常境外公司金融中心之司法萬美元通常需收取
15,000
美元之信託設定費。此管轄地區禁止訴訟律師採用「成功報酬分成」(外,每年尚需收取信託財產金額約 1%之信託管contingency fee
base)
之收費方式,致使債權人於理費,其整體市場之資產價值大約是美金 1 兆到委律師提起訴訟時,可能即必須支付高額之律5 兆之間。20
另外,亦有實務專家指出,在海外師費用。成立境外資產保護信託,其第 1 年之設立費用至4. 債權人對詐欺移轉財產之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少需要
15,000
美元,且每年尚必須支付數千美元從舉證責任之分配而言,一旦債權人已經提之維持費用。由於其設定信託成本相當高,除非出轉讓海外資產以創設境外信託係屬詐欺移轉之信託財產超過
200
萬美元,否則實務上成立境外證據,則委託人即必須證明其移轉海外資產之行資產保護信託實益不大。21為並非詐欺移轉。相對地,某些境外金融中心之就境外信託之契據文件而言,因涉及相當專司法管轄地區則可能要求債權人須承擔超越合理業之架構設計及內容規劃,故通常必須徵詢或尋懷疑之舉證責任,以證明委託人將海外資產移轉求專業律師及會計師之協助,故委託人尚要負擔到境外信託屬於詐欺行為。一筆可觀之締約費用或專業人員之服務費用。5.
債權人必須在時效完成前提出訴訟境外金融中心對於詐害信託行為通常設有 2年短期時效或除斥期間。庫克群島甚至僅設有
1參、境外信託之創設、效力及承認一、創設境外信託之方法、類型及架構2002). 相對地,亦有資料顯示,境外信託第一年之設立費用至少需要
1,000 美元到
5,000 美元,且其後每年尚應支付 1,000美元到 3,000 美元之年度管理費。ARNOLD L. CORNEZ, THE
OFFSHORE MONEY
BOOK 85 (Contemporary Books, 2000).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財政專論
13雖然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但境外信託成立,亦可以為第三人之利益而成立。另外,亦可同時兼具公益及私益之目的而成立。既然是在海外設立,為確保信託有效成立,當事觀諸境外信託運作架構,通常是組成一個團人會選定其設立信託所在國或地區之信託法或信隊來管理信託財產。為確保信託事務之處理符合託實體法作為準據法,並依其信託法或信託實體信託目的,不僅可能設置數個境外受託人,而由法所規定之方法創設境外信託。實務上,境外信共同受託人負責管理信託財產,尚會設置信託保託成立,均簽訂或書立書面之信託契據,以符合護者、保護者會議或信託執行人來監督受託人。成立信託基本要素,並約定在信託所在國或地區事實上,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通常所有之境外所承認之信託類型。
當初母法公布後,確實造成已掛牌F股企業恐慌,主要在於以外國企業回台掛牌者多以開曼群島作為主體,相關管理職能、帳簿儲存及開會地點多在中華民國境內運作,若該境外掛牌主體被視為PEM在中華民國境內則可能影響集團整體獲利須按PEM規定課徵台灣營所稅,影響甚鉅,故於增修子法時納入F股豁免條款,明定F股公司為配合法令在台灣開立股東會等遵法行為可不被視為PEM條件,藉此降低衝擊並消除公司及投資人疑慮。其次,對個人股東而言,採F股掛牌者,其大股東為財務規劃考量多選擇以境外公司持有上市股權,若未來個人反避稅條款實施後,股東的境外公司若無法符合排除條款(具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將被視為受控外國企業,則該CFC當年度盈餘將併計個人股東基本所得稅額計算相關稅負,若F股公司分配股利予股東境外CFC時,自當回歸個人申報課稅。另目前台灣證所稅停徵下,個人若直接出售F股股票暫無所得課徵規範,惟若透過境外CFC出售F股之所得反將併計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整體而言,將提高大股東實質稅負負擔。第三,對不同資本市場的影響方面,若台灣反避稅正式實施,則不論台商企業選擇回台、海外或至大陸上市,大股東若透過境外CFC持有各國上市股票皆會被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另目前大陸不若台灣停徵證所稅,台籍股東不論直接或透過境外公司出售股票或獲配股利皆有課稅議題,故台籍股東投資大陸上市股票稅後實質利潤本就相對較低,並不因台灣反避稅實施與否有所差異。綜上分析,個人反避稅若正式實施,對於台籍股東透過境外CFC持有F股股票的股利及出售利得將產生課稅議題,確實增加大股東實際稅負負擔,惟若與持有其他如大陸上市股票相較,其整體稅負並無差異,故若從不同上市地點單純因台灣反避稅影響的稅負成本比較來看,其他資本市場並不會優於F股而造成台商企業欲轉換上市地點的情況。
我國民營企業參與跨國公司國際化分工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根據目前外向型經濟較為發達的我國沿海地區的情況來看,民營中小企業與境外公司企業二者在產業分佈、企業規模及生產管理水平之間存在著較大差距,形成了二元結構,即民營中小企業產業分佈集中在輕紡工業,企業規模偏小,採用傳統家族作坊式的內部管理方式。而外商直接投資,尤其是近年來跨國公司直接投資產業分佈集中於機械電子行業,企業規模效益明顯,並且採用現代工業管理模式。這種二元結構明顯地制約了外向型經濟對我國經濟整體的拉動作用,制約了外向型經濟對我國經濟存量的激活效應。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我國中小企業企業發展水平有限,難以滿足跨國企業的要求中小企業體制改革尚不到位,企業管理架構多為家族式企業,向現代企業管理方式轉化有待時日。從生產水平來看,多年來中小企業的產品質量問題比較突出,專業化和標準化生產水平較低,難以形成專業化配套生產體系。此外,中小企業的資金運作能力較低,再投入能力有限,也是製約其發展的原因之一。總體來看,我國中小企業自身管理水平低下,缺乏現代管理人才,使它們難以適應為技術和資本含量高的跨國公司以及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的合作方式。2、我國中小企業同跨國企業發展配套服務關係存在著一定風險現有研究表明,跨國企業選擇當地企業為其供貨的主要動機,一是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二是為了提高專業化水平,使技術、產品更好更快地適應當地條件。
推薦連結:生活相關知識分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