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5日 星期四

贈與稅及所得稅之法人、公益團體或從事其他公益活動,則於境外課徵問題

 委託人為境外公司或事業應注意者,若我國個人基於回饋社會、達成若境外信託之委託人為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人類施與受之人生價值、落實教育計畫、提供優之境外公司或事業,當其將資產以信託契據交付質醫療服務、捐助公益法人、非營利事業組織、信託予外國受託人管理或成立宣言信託,因該境照顧企業現在及未來之全體員工、股東、履行積外信託之委託人係外國法人,並非我國國民或營極貢獻社會之責任、從事其他公益活動等公益目利事業,即使其所成立者為他益信託,並無我國的,將其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或所得稅法第在國外設定境外信託,以支助國內或國外之公益3 條之 2 第 1 項之適用,而無贈與稅及所得稅之法人、公益團體或從事其他公益活動,則於境外課徵問題。換言之,一則因遺產及贈與稅法之適境外公司成立時,該等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或其他用對象,以我國國民為限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海外資產已非委託人之資產,惟因外國受託人非條 ),即無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適用;二則因所我國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不符合所得稅法第得稅法之課徵範圍,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有中4 條之 3 各款所規定公益信託要件,致委託人無華民國來源所得為限 ( 所得稅法第 2 條 ),且對法依所得稅法第 6 條之 1 規定,適用所得稅第 17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在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條及第 36 條有關捐贈規定,但因受益人為社會為限 ( 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1 項 ),故若境外公司大眾、國內或國外之公益法人、公益團體或因從或事業未在我國經營或設置無總機構,並無我國事其他公益活動而受益之不特定人,故我國稽徵所得稅法之適用。
 


準備移轉定價管理報告。OBU-境外公司或個人在香港開戶,受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20條公事保密之規定,銀行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香港分行提供,香港分行也不能提供。OBU-境外公司或個人在新加坡開戶,受新加坡銀行法第47條保密之規定,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否則從經理到經辦都會受到新加坡刑法處罰。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提供,新加坡分行也不能提供相關存款資料。(一) 保護資產規避風險。(二) 保護資產免受過分苛刻的稅制及外匯措施 的管制。(三) 保護資產的資料免於外洩,享有高度隱密。(四) 保護資產免受家族成員不肖侵吞或分割, 亦享有資產升值帶來之利潤。(五) 資產證券化。(六) 免遺產稅、贈與稅。(七) 境外信託。稅務方面考量-以直接投資方式到大陸投資,因為根據憲法規定中國大陸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個人在中國大陸賺取的薪資、利得等必須納入個人所稅申報,但在中國大陸繳的稅,台灣個人所得稅可以扣抵;如以間接投資方式赴大陸投資,在大陸營業所賺取的利潤,盈餘完稅後匯到境外公司再匯到個人,屬於個人境外所得免稅。政治風險考量-因為台灣和中國大陸存在不確定的政治風險,台商往往擔心兩岸一旦生變,歷年來的心血可能付諸一炬,所以透過境外公司再轉投資大陸公司,可以轉換身分,譬如以美國德拉瓦LLC公司進入大陸投資,轉換成美商的名義進入大陸,受到美國公司法的保護,可避免政治上的風險;若與大陸當地的供應商產生糾紛,因為是兩個獨立國家可以申請國際仲裁,不須經過當地法院,因為目前在國際上政治地位考量,如果以台灣名義進入大陸,不確定因素較多。方便股權變更-股權變更,譬如新增加股東、處分大陸公司資產(賣掉),不需要在大陸當地作業,只需要在境外公司做變更,既省錢,又方便;且處分公司資產在大陸有資本利得稅的問題,如在境外處分-將境外公司賣出即可,方便且不會有稅的問題。
 


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加工給付之加工費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公司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財政部96.4.2台財稅字第09600049130號令)(二)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情況主要係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9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乃針對提供勞務之報酬所為之一般規定,而同條第9款所稱「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經營,其內容包含有勞務之提供者,則屬就提供勞務之主體與方式有所限制之規定。是營利事業經營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者,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經營」之範圍。營利事業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而包含提供勞務之所得,自應適用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認定其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判決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國際標準電子公司支付予Alcatel案(北高行103年訴字第711號)由Alcatel 公司提供之服務以觀,其中專案財務服務包括標案及合約之財務風險分析,協助合約協商作業;而稅務及貿易服務也涉及分析專案所可能產生的賦稅並量化賦稅成本,及協助合約協商和執行;而保險服務則協助選擇保險機構並支援保險政策的協商;就法律事項而言,進而涉及外國供應商合約條款之審核及協商服務。況依國際標準電子公司100 年10月26日說明書所載,該公司與Alcatel公司所簽署之「一般關係協議」,主要目的在分享集團內所有資源與服務,概分為兩類:(1)與產品研究及開發、技術協助及專業知識等有關,係屬權利金性質;(2)偏向與業務相關的行政和一般商業援助和建議,係屬純服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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