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 星期四

未來貴公司若將這筆匯回的部份,以「股利分配」的方式配發給各股東

而且,未來貴公司若將這筆匯回的部份,以「股利分配」的方式配發給各股東,其個人則會再衍生出「綜合所得稅」的稅負問題。境外公司的基本限制這些地區唯一的限制,是大多禁止境外公司在當地境內營業,所以對這些國家而言,它們也算是「境外公司」。大陸自然人或企業法人是否可委請本公司代辦境外(離岸)公司?當然可以。尤其在大陸現將境外公司視為「資本外逃」的中繼站或工具的情況下。如果委由本公司設立境外公司,並將所有的境外公司文件資料(當然,公司公章及執照等必須材料除外)皆由本公司保管的情況下,自然更有保密及隱匿的效果。其設立條件相同,只要提供個人護照影本、營業執照影本及股東、董事相關資料即可。
 



台灣境外公司反避稅條款及影響面對國際反避稅潮流,新一波的反避稅措施-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法令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之4修正草案已經在2016年7月12日三讀通過。依據立法意旨,CFC與PEM法令原則上不會立即實施,將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OECD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CRS) 在國際間落實情況,及子法規制訂與宣導完成後才會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一、受控外國公司(CFC)條文內容及影響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修正條文 第43-3持股比例≧ 50%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對 CFC 持股合計達50% 以上, 或未達50% 但具有重大影響力( 例如:人事、財務決定權 )。低稅負地區CFC 所在地稅率未逾台灣營所稅 70%(<11.9%),或對境外 所得不課稅者。豁免條款• CFC 有實質營運• CFC 無實質營運但盈餘低於一定基準以下課稅效果我國營利事業股東要按持股比率與期間認列CFC 之盈餘為 投資收益,繳納營所稅,個人與非關係人股東不適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在 10 年內可 盈虧互抵。未來實際獲配股利時,在已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再課稅; 且外國股利扣繳稅款,於申報該投資收益年度之5 年內可提 出扣抵。
 


優點在於可以快速地反應地區市場的需求。在成本壓力小,但地區性需求差異大的業別/市場容易出現。˙缺點,總公司可能無法加速「經驗學習曲線」,與地區經濟規模,失去綜效。(三)全球型策略 (Global Strategy)代表案例:英特爾(Intel)、德州儀器(Texas Instruments)、摩托羅拉(Motorola)  策略特性:˙將全球視為一個市場。˙組織特性:總部比較中央集權,製造、研發與行銷聚集於少數經過選擇的地點。˙採用此一策略的企業管理聚焦在經濟規模上。低成本往往是其策略核心。不客製化來迎合地區需求。擅於利用經濟規模打價格戰。˙優點是可以有效降低成本、追求利潤。˙在製造業、重工業都常見。例如晶圓製造。(四)跨國境外公司整合型策略(Transnational Strategy)代表案例:Caterpillar 、(GM,後期)策略特性:˙正視地區市場存在差異,可視為國際性策略的改進版。˙組織特性:總部部份中央集權,同時部份授權地方進行決策,總部與分公司之間的溝通正式化,且更為緊密。組織功能全球化佈局,「在哪裡最有優勢,就在哪裡做」。˙強調在擴大地區經濟規模的同時降低學習曲線,以知識管理等方法,發展核心競爭力,同時因應地區市場需求。˙意圖融合國際型策略與在地化策略的優點,滿足地區市場需求,同時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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