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離岸公司正在成為從事國際貿易及投資引資人士的熱門話題。公司名稱 註冊離岸公司 特 點 高度的保密性,減免稅務負擔作用
發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形象
需更名嗎 需要 目 的 方便人的生活目錄 簡介2 作用3 方式▪ 運作資本▪ 國際貿易公司▪ 中間控股公司▪ 返程投資▪ 國際投資▪ 僱傭公司▪
個人服務公司▪
離岸基金▪ 個人財富管理▪ 避稅4 優勢5 更名▪ 需提供的文件▪ 可得到的文件▪ 更名所需時間▪ 更名註意事項6 優點7 參考▪ 設立資質▪
設立程序▪
所需文件▪ 人員構成▪ 董事會議▪ 相關責任▪ 股東大會▪ 股本金▪ 年度費用和所得▪ 離岸公司稅收▪
註冊費用明細簡介編輯在世界的一些地區或國家,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ISLE OF
MAN)、紐埃島(NIUE)、巴哈馬群島(BAHAMAS)、塞舌爾群島(SEYCHELLES)、巴拿馬共和國(
PANAM離岸公司的優勢離岸公司的優勢(4張)A)、毛里求斯共和國(MAURITIUS)和百慕大(BERMUDA)等,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境外公司,為其設立銀行帳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
委託人可能期待信託保信託法 (International Trust Act of 1989)
時即正式護者可變更信託之司法管轄地區,以利用更有利承認信託保護者之地位及權限,其後其他境外公司之信託立法,並避免原始司法管轄地區之政治及法管轄地區亦跟進。31
詳言之,雖然境外司法管法律不穩定風險。29轄地區之立法通常承認信託保護者具有指示受託
觀諸境外信託之實務,信託保護者畢竟非受人之權限,32 但各地對於信託保護者之概念,則存有若干重大差異。例如維京群島之受託人規則理人,主要負責監督受託人。37
例如若受託人不規定信託保護者對受益人不負有善意行使權限之當管理信託財產或違反信託本旨,信託執行人即義務。33
反之,貝里斯則規定信託保護者行使職有權決定更換受託人。權時,對受益人負有受託人義務或應遵守信託本( 三 ) 反威嚇條款旨。34
儘管各個境外金融中心之立法存在若干重在境外信託實務上,為保護信託資產,通常大差異,但信託保護者條款已逐漸成為境外信託會訂定反威嚇條款 (anti-duress
clause)。亦即賦予契據中常見之標準條款。
個人用戶使用海外境外公司的主要理由是:
____ 投資規劃 ____ 稅收規劃 ____ 房地產規劃 ____ 移民的前期規劃 ____ 保密和隱私
____ 安全
個人創業、中小企業其實更有利用境外公司的必要。尤其是在國際網路(internet)日漸發達及全球一體化的情況下,業務範圍可謂是無遠弗至。利用境外公司申請網址、境外帳戶給付及收受貨款、規避貿易風險及節稅等,這些功能往往都不是實體的在地公司(On-Shore)所能達到的。一般而言,境外公司的設立費用僅為千餘美元,以後每年的管理費用亦區區數百美元而已。試想,如果在台灣設立一家在地公司,非但有註冊資本到位的問題,還有勞健保、記帳費及其他必要費用與支出,其維持費用與成本肯定超出境外公司許多。境外公司的註冊地如果選擇得宜,對於企業的形象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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