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日 星期二

通常政府會提供租稅優惠措施,配合當初「亞太營運中心」政策構想,以達到吸收外資

銀行提供此金融業務是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通常政府會提供租稅優惠措施,配合當初「亞太營運中心」政策構想,以達到吸收外資、促進國際金融化及產業蓬勃發展之目的。我國於民國72年公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允許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辦境外金融業務。近年來由於企業經營與個人理財規劃的考量,均大量運用登記於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再加上此類公司為開立OBU帳戶的基本條件,因此將境外公司結合OBU的運用即形成一合法免稅的園地,這也成為最近幾年來OBU開戶數量大為激增的原因。
 


為了防範境外公司的過度避稅行為,日美歐和中國等約40個國家將引進的應對舉措的全貌已經敲定。對策主要由4方面內容構成,包括對將專利等資産轉移至低稅率的「避稅天堂」以減輕稅負的企業加強徵稅等。以歐美企業為中心的惡性逃稅引發的批評日趨高漲,此舉正是為了應對這一狀況。計劃在2015年秋季召開的二十國集團(G20)峰會上達成共識。被認為避稅行為較少的日本企業在競爭上的不利情況將減少,或對經營構成東風。G20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約40個成員國通過事務級磋商敲定了避稅防止舉措的大體框架。在9月4~5日在土耳其安卡拉舉行的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確認大體框架,之後由經合組織展開最終調整,並於10月發佈全貌。隨後將在11月舉行的G20領袖會議上,由領袖等達成共識。包括日本在內的各國預計2016年以後推進國內法立法等。此次敲定的是,避稅天堂應對舉措和確保透明性等主要分為4方面的總計15個項目。關於避稅天堂的應對舉措,將設置新機制,向與沒有實體的空殼公司的交易徵稅。部分跨國企業為轉移專利等,在英屬開曼群島和摩納哥設立空殼公司,再由總部通過向空殼公司支付專利使用費而降低企業收入,從而減輕稅負。根據新規則,在空殼公司未被認定存在實際業務活動之際,對於專利使用費等交易,將由總部所在的國家的稅務當局進行徵稅。針對利用避稅天堂,各國將引進相同規則,以形成企業的公平競爭條件。
 


境外公司稅收(1)百慕大。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對海外公司或其股東征稅。海外公司可以向財政部申請,而且很可能會從百慕大財政部得到承諾,該承諾可以明確即使百幕大立法今後規定要根據利潤或所得、或根據資產、收益或增值計算徵稅,或以房地產或繼承遺產的性質徵稅,則2016 年3 月份以前,該等稅收不適用於海外公司及其經營活動,也不適用於該公司的股票、信用債務以及其它債務。該等稅收只適用於原居住於百慕大、手中握有該公司的股票、信用債務或其它債務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賃或出讓給公司的居民。(2)英屬維爾京群島不對國際商務公司或居住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外的公司股東征稅。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對未來不徵稅不作擔保和保證。(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不對海外公司及其股東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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