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 星期三

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

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加工給付之加工費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公司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財政部96.4.2台財稅字第09600049130號令)(二)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情況主要係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9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乃針對提供勞務之報酬所為之一般規定,而同條第9款所稱「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經營,其內容包含有勞務之提供者,則屬就提供勞務之主體與方式有所限制之規定。是營利事業經營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者,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經營」之範圍。營利事業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而包含提供勞務之所得,自應適用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認定其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判決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國際標準電子公司支付予Alcatel案(北高行103年訴字第711號)由Alcatel 公司提供之服務以觀,其中專案財務服務包括標案及合約之財務風險分析,協助合約協商作業;而稅務及貿易服務也涉及分析專案所可能產生的賦稅並量化賦稅成本,及協助合約協商和執行;而保險服務則協助選擇保險機構並支援保險政策的協商;就法律事項而言,進而涉及外國供應商合約條款之審核及協商服務。況依國際標準電子公司100 年10月26日說明書所載,該公司與Alcatel公司所簽署之「一般關係協議」,主要目的在分享集團內所有資源與服務,概分為兩類:(1)與產品研究及開發、技術協助及專業知識等有關,係屬權利金性質;(2)偏向與業務相關的行政和一般商業援助和建議,係屬純服務之提供。
 


因此,釋委託人之意向書 (letter(s) of wishes),並於聽取就信託保護者或保護者會議之主要功能而言,已顧問團建議後決定應採取之適當行動,27 故其運從僅係委託人之代理人,而逐漸轉型為受益人之作模式,實務上大都由數位信託保護者以組成委守護者。30 此外,信託契據通常尚賦予信託保護員會之會議方式為之。者具有任意解任或指派受託人之權限,以確保受當委託人決定應授予信託保護者多大之權限託人善盡管理信託財產之義務。時,必須權衡其法律風險。若賦予信託保護者過境外公司信託之信託保護者條款,本來是來自於廣泛之權力,即使信託保護者並非委託人及受於境外信託律師之創意,而非在境外金融中心之益人,將會增加委託人之債權人希冀揭穿信託面信託法或信託實體法所明文規定。但隨著信託保紗之風險。因此大都僅賦予信託保護者有權否決護者條款之普遍利用,逐漸有許多境外金融中心受託人之決定。28 反之,若將信託保護者之權力之司法管轄地區立法承認可在信託架構中設置限定於僅能否決受託人之決定,則會降低其設置信託保護者。例如庫克群島於 1989 年修正國際信託保護者之價值。


瑪亞專欄-成立境外公司的好處2除了營運考量之外,境外公司也常被使用來作為投資控股的方式之一,例如,企業的主要投資人或董事運用境外公司的名義握有母公司的股權,或者使用信託的方式轉移其資產,這些財產在法律形式上與原所有者分離,但是實際上原股東才是控制這些資產的所有人,並且因為境外公司的銀行保密制度嚴格及保證國際間資金的高度流動性,讓企業的營運更具彈性。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也常常將其基金成立於以上境外公司,由基金經理人負責操作以分離投資人的法律責任,這些基金的投資人來源通常是被動型投資人,例如退休基金、保險公司的保費、捐贈基金等等並不要求迅速將其獲利匯回本國的投資方。以下的例子是境外公司結構的結合應用: 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IPO為目標。 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對於投資此投資控股公司抱持高度興趣,並在香港、英屬維京群島等地區設立境外公司作為法人股東以進入投資控股公司的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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