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受益人之債權人所追償,其對自願性或非自願性境外信託資產流向更加複雜,債權人若欲追蹤資轉讓受益權之限制,應屬有效。但若限制自願性產流向恐需耗費更大成本,並非一般債權人所能及非自願性轉讓受益權之權利保留由委託人行使負擔;再加上信託之私密性,對債權人而言無異者,該信託條款無效。」即明文承認禁止揮霍信雪上加霜。由於境外公司資產保護信託可以提供海外託或浪費信託之效力。所謂禁止揮霍信託或浪費資產之多重保障,近年來已深獲全球巨商富賈青信託,是基於委託人之意思,在信託條款中限制睞。受益權之讓與性,以保護受益人生活供給無匱乏(
二 ) 境外公益信託與境外目的信託為目的。8
禁止揮霍信託或浪費信託一般設有禁近年來,富商巨賈將其海外資產所成立之止揮霍、限制受益權轉讓等條款,9
以達到受益境外信託,其型態不乏從事慈善為目的之公益信人之債權人對受益權不得強制執行之目的,藉以託,及為達成公益、私益或兼具公益及私益之目充分保護受益人之生活。在操作實務上,其信託的信託。條款可以限制受益權之自願移轉及非自願移轉。以加勒比海或百慕達等地區境外金融中心因此,美國境內資產保護信託亦會造成債權人行為,特別是英國或美國之自治海外領地,承認之境外公益信託,主要起源於英國伊莉莎白三、境外信託之防禦功能及成本一世法案及
Macnaughton 爵士在 1891 年 Income( 一 ) 境外信託之防禦功能Tax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乙 案 中 所 發當境外信託之委託人遭受到債權人追償或索表之意見。
綜合專家分析,在台灣最常見的富人四大避稅手法,均已行之有年,卻也正好暴露出台灣稅制亟待改革的缺陷:第一招:成立「理財型公司」,「所得」變「營收」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企業不論大小,每年分配盈餘時,大股東的股利所得,最高要納四○%的綜合所得稅。但「變臉」一下,改透過投資公司持有,個人分配到的股利,馬上變成投資公司的營收,最高只需納營所稅一七%的稅率。比四○%的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低了許多。這些多半為紙上公司的投資公司,更可將家用的開支,用發票開統編,報「公帳」。當投資境外公司的營運成本,盈虧互抵後,才是真正要納稅的部份。「今天的發票要開哪一位的統編?」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上的一家高級餐廳,領班熟練地拿著帳單,詢問剛舉辦完品酒餐會的興櫃公司董事總經理許先生和友人。許總拿出皮夾裡的信用卡,同時翻找了一下,拿出印著私人投資公司,而非他所任職的興櫃公司名片。「這個月『公司』沒什麼『開銷』,讓我來,」他笑著結帳。
在此著重探討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簡稱“百慕大公司法”)、開曼群島2000 年修訂版公司法(簡稱“開曼群島公司法”),和英屬維爾京群島1984
年國際商務公司法(簡稱“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下面的離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中含有標準經營範圍條款的百慕大和開曼群島的境外公司(“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國際商務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或“IBC”)。設立資質(1)百慕大。所有海外公司發行或轉讓股份都必須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須向金融局公開身份。與申請書一起提交所有資料(公司大綱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對外公開。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特別批准。(2)英屬維爾京群島。組建公司不需經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註冊登記。(3)開曼群島。組建公司無須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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