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0日 星期六

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度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問題的爭議是,66年1月30日修法後將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中構成要件中的「個人」刪除,使得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亦包括在內,這使得營利事業提供的勞務是屬於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還是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開始混淆。三、支付境外公司營利事業勞務所得的實務(一)認定為境外所得的情況1.使用國外資料庫而付費,該費為境外所得經營線上資料庫為業之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與我國○○大學簽訂線上資料庫使用契約,如A公司之營業行為全部在國外進行及完成,○○大學使用者僅單純透過網路使用線上資料庫,A公司向○○大學所收取之報酬,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得免課徵我國所得稅;如A公司之營業行為在國外進行,惟需經由我國B公司參與及協助(例如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資源,但不包括我國境內使用者單純使用線上資料庫之行為)始可完成者,A公司向○○大學所收取之報酬,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大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報酬時,應依法扣繳稅款。惟A公司得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度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簽證報告、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之營業利潤,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委託人可能期待信託保信託法 (International Trust Act of 1989) 時即正式護者可變更信託之司法管轄地區,以利用更有利承認信託保護者之地位及權限,其後其他境外公司之信託立法,並避免原始司法管轄地區之政治及法管轄地區亦跟進。31 詳言之,雖然境外司法管法律不穩定風險。29轄地區之立法通常承認信託保護者具有指示受託 觀諸境外信託之實務,信託保護者畢竟非受人之權限,32 但各地對於信託保護者之概念,則存有若干重大差異。例如維京群島之受託人規則理人,主要負責監督受託人。37 例如若受託人不規定信託保護者對受益人不負有善意行使權限之當管理信託財產或違反信託本旨,信託執行人即義務。33 反之,貝里斯則規定信託保護者行使職有權決定更換受託人。權時,對受益人負有受託人義務或應遵守信託本( 三 ) 反威嚇條款旨。34 儘管各個境外金融中心之立法存在若干重在境外信託實務上,為保護信託資產,通常大差異,但信託保護者條款已逐漸成為境外信託會訂定反威嚇條款 (anti-duress clause)。亦即賦予契據中常見之標準條款。


不過由於台灣境內各管理顧問公司良莠不齊,常常發生錯誤規劃的情形,還有部分業者為求自己作業的方便,忽略其他地區的境外公司特性及方便性,不僅事後讓客戶被國稅局以逃漏稅捐要求補稅加倍處罰,也賠上了維持不易的企業形象。運用概述其實境外公司的運用只是純粹 Know-How 的問題,並沒有太多祕密可言。然而由於協助客戶規劃者對於法令不熟悉,甚至故意曲解法令的結果,使得客戶以為境外公司的運用是非常複雜且深奧的。台灣企業之所以能在世界各地拓展貿易創造出令世界稱羨的經濟奇蹟,不僅是因為企業能勇於對外開拓市場,企業的負責人對於新鮮事務的極佳學習力亦為主因,因此境外公司的運用對企業負責人來說,應該完全沒有所謂困難性可言,也許首次接觸會有些許懵懂,然時間一久自然而然就能運用自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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