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我國人民在國外將其海外「依前章規定之法律所創設之信託,應承認其為資產以遺囑成立信託為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信託。」,至於「海牙信託公約」所謂之承認,用法第
60 條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係指依外國法律有效創設之信託關係,該信託關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第 1 項 )
遺囑之撤回,係創設準據法國家以外之其他任何司法管轄地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第 2 項
)」則其遺區,對於該信託關係創設時所具有之效力,應予囑之成立及效力,必須依我國民法所規定之遺以尊重。換言之,一旦信託關係依「境外公司公囑方式為之。實務上即曾發生立遺囑人在美國約」第
6 條或第 7 條規定所選法之準據法,判定欲以 LAST WILL OF TESTAMENT
成立信託,為合法創設後,該信託關係及信託類型依「海牙該遺囑之性質經法院認定為代筆遺囑,但依民信託公約」第 11 條規定,在其他司法管轄地區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除須有三人以上應受到承認及尊重。例如在判斷其為自益信託、之見證人外,另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他益信託或公益信託時,理論上亦應依所選定準見證人中之一人親自執筆筆記,不得以打字代據法國家之信託法或信託實體法作為基準。
台灣境外公司反避稅條款及影響面對國際反避稅潮流,新一波的反避稅措施-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法令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之4修正草案已經在2016年7月12日三讀通過。依據立法意旨,CFC與PEM法令原則上不會立即實施,將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OECD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CRS)
在國際間落實情況,及子法規制訂與宣導完成後才會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一、受控外國公司(CFC)條文內容及影響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修正條文
第43-3持股比例≧ 50%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對 CFC 持股合計達50% 以上, 或未達50% 但具有重大影響力( 例如:人事、財務決定權
)。低稅負地區CFC 所在地稅率未逾台灣營所稅 70%(<11.9%),或對境外 所得不課稅者。豁免條款• CFC 有實質營運• CFC
無實質營運但盈餘低於一定基準以下課稅效果我國營利事業股東要按持股比率與期間認列CFC 之盈餘為
投資收益,繳納營所稅,個人與非關係人股東不適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在 10 年內可
盈虧互抵。未來實際獲配股利時,在已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再課稅; 且外國股利扣繳稅款,於申報該投資收益年度之5 年內可提 出扣抵。
因此,管轄地是否易於操作國際金融業務並具有廣泛的服務對境外企業來說十分重要。時差
雖然不論在什麼國家或什麼時間,傳真和電子郵件的使方便,但是在必要的時候,境外公司是否能與公司登錄地(管轄地)之機構在同一個工作天,或同一天內以電話聯絡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考慮。不可避免的,有些時候基於時效性及重要性,企業或需要以電話
面對面與境外公司當地之政府,機構,或銀行進行聯絡及交易。這時,是否位於同一時區內,時差多久,便具有重要的利害關係。可設立境外公司之管轄地在全球目前共有五十多個可提供設立境外公司之管轄地,而下列列舉之國家是較為大家所熟知且較廣為利用的管轄地:Austria
HongKongNetherlandsAntillesBahamas Ireland NevisBarbados Isle of Man PanamaBlize
Jersey PhilippinesBermuda Jordan Puerto RicoBritish VirginIslandsLiberia
SingaporeCayman IslandsLiechtensteinSt.VincentCook Islands Luxembourg
SwitzerlandCyprus Malta Turks & CaicosDelaware-USA Monaco VanuatuGreece
Montserrat Western SamoaGuernsey Netherlands
雖然以上的管轄地大都具備了企業們所需求的條件,(如上頁所提出之評估標準),但各管轄地之間的個別條件及國情,仍需企業們一一去分析,再就其用途及公司實際情況加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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