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2日 星期二

無論在上述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境外公司,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免除或極低稅賦

對投資人、股東、董事 的條件寬鬆,利於資金籌募及安排對股東和董事的國籍、年齡、資產等均無限制或條件寬鬆,而且境外公司的董事、股東可為自然人或法人。境外公司的法律特色 由於以上這些國家和地區有許多曾是英國的殖民地,基本保留了英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無論在上述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境外公司,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免除或極低稅賦,無外匯管制三大特點,因而吸引很多 企業與投資者選擇海外境外公司的發展模式。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開設銀行帳號並為財務運作提供方便。但應特別注意,這些境外法域的法律體系,因歷史因素,幾乎都為「英美法體系」或Common Law。與台灣的大陸法體系或成文法,有著根本上的不同或差異。
 


大綱需包括公司名稱、註冊地址、註冊代理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公司目標、資本結構詳細情況等。此外還需提交一份公司將不從事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5(1) 條所列活動的聲明(獲得特別許可除外)。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大綱進行註冊登記時,必須同時提交公司章程,兩者都可供公眾查閱。(3)開曼群島。公司的組織文件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大綱必須列明公司的名稱和註冊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經營範圍。除非大綱有明確限制,境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權力。如果沒有向公司註冊處註冊公司章程,則適用開曼群島公司法表格A 中的規定。


信託之應用範圍廣泛,舉凡照顧家族親屬、保護未成年人、投資理財、控制財產分配、老年如何課稅及強制執行等複雜之法律問題。貳、境外信託之基本概念一、境外信託之意義及成立目的人退休安養、資產保全、企業資金募集及融資、面對國際間理財規劃風氣興盛,採用信託架企業員工福利、企業留才、員工及公務人員退撫構進行資產管理及運用遍及全球,早在國外風行度、消費者保護、促進不動產開發、實施都市已久之境外信託,更被視為海外最佳資產管理工更新、從事慈善公益活動等,均可利用信託架構具。採用境外信託作為資產管理工具,當事人關來達成。我國信託業務發展,雖不如英美國家成切焦點主要在於政治風險、資產保護、資產移轉熟,但隨著境外金融概念形成及國際金融資訊流及稅務規劃等議題。1 至於當事人選擇將信託設通,我國人民逐漸採用信託架構,以實現其個人置在何地點,可能會考量信託管理費、保管費、想法或意願,進而將其海外資產在國外交付信託法律成本、其他服務成本及租稅負擔等因素。一管理,成立所謂境外信託。由於信託關係成立,旦上述費用或成本升高,亦可能導致變更所選擇並不受國界限制,若信託關係具有涉外因素者,之信託地點。2例如法律主體 ( 例如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一般而言,信託通常會取地利之便,設置在等 )、客體 ( 信託財產 )、信託行為、訴訟地、仲主要受益人或受託人居住地點,以便於受託人管裁地等牽涉到外國者,即構成跨國信託。本國人理信託財產或利於受益人監督信託財產之管理處若在外國成立境外信託,即屬於跨國信託之一種分狀況。委託人將其海外資產創設境外信託以交型態,不僅衍生境外信託應依何國之信託法或信付管理,選擇將信託設置在境外公司管轄地區,而非託實體法作為準據法之疑義,亦會產生境外信託設置在委託人所屬國家之管轄地區。因此,委託1 THOMAS P. AZZARA, TAX HAVEN OF THE WORLd 289-294 (New Providence Press, 2003).2 MARTIN SCHUSTER, USING OFFSHORE TRUSTS, ANNUITIES AND PORTFOLIO BONDS 27 (Books for Business, 2002).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財政專論 9人成立境外信託時,以外國人擔任受託人,且選法律保障或租稅減免優惠,4 故在法律允許範圍擇受託人所在國之信託法或信託實體法作為應適內,創設境外信託目的,亦可能在於資產保護及用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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