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 星期二

中國加入世貿,也成為個人和企業在海外發展創造了條件

避開外匯管理、方便引資、加強海外融資能力註冊程序便捷、開放,成本低廉合法避稅,降低財務、稅務負擔簡便的公司管理公司註冊資料及文件高度保密無營業範圍和地區範圍的限制對投資人、股東、董事沒有限制對股東和董事的國籍、年齡、資產等均沒有限制,大多“離岸”區可以接受法人出任公司董事一職。企業向海外擴展、反向投資將自身發展與國際市場接軌,或參與國際競爭並尋求企業進一步發展;中國加入世貿,也成為個人和企業在海外發展創造了條件。成立境外公司也可以在大陸投資,成為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享受外資的待遇及產銷等經營上的優勢。以海外公司名義進入像中國這樣的市場,還有保護身利益的特殊功能,外資公司在中國的註冊和投資股份,在進入和退出、轉股等方面都有較為寬鬆的待遇。
 


依 2000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第 1 項 ) 關於以權利為 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第 2 項 )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第3 項 )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第 4 項 )」其準據法之判斷與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之規定,並無二致。境外公司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and on Their Recognition)( 以下簡稱「海牙信託公則作為補充選法依據。申言之,針對境外信託或約」) 之規定及內涵,解釋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跨國信託之爭議事件,在法律適用上,應採行「當法第 1 條所稱之「法理」而適用之。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依當事人明示或默示之意依據「海牙信託公約」第 6 條規定:51「信思定其應適用之準據法。若當事人無明示或默示託應以委託人所選定之法律為準據法。其選定必之意思時,則採用「最密切牽連原則」作為補充須於創設信託或書面證明信託之契據條款中以明之選法依據,由法院依具體信託事件判定其關係示或默示為之。必要時應依案件之情況加以解最密切之法律為準據法。又「海牙信託公約」第釋。( 第 1 項 ) 依前項規定所選定之法律未設有7 條雖列舉四款牽連因素,但在不違背法庭地重信託或無系爭信託類型者,其選定不生效力,並大公共政策之前提下,53 尊重委託人創設信託之適用第 7 條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另外第18條規定,除依法院判決或法律規定外,對於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因此帳戶具有高度隱密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免稅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稅基,是否會對其客戶之權益造成影響? OBU客戶之權益不受影響;OBU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稅基者,僅限於分行(銀行)本身之免稅所得部分,與其客戶無關,客戶不受影響。且不會因此另對OBU客戶之資金運用及交易資料進行查核。最低稅負制實施,許多台商誤以為政府將對OBU存款戶課稅,其實係研議對OBU分行課稅(對銀行課營所稅),而非對OBU客戶課稅。目前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OBU免扣繳所得稅,所以中華民國政府是不能對OBU客戶課稅。風險情況:台灣公司與帳戶設於本國OBU之境外公司有交易行為,並且有資金直接往來,尤其是關聯企業間交易或營收佔一半以上企業間之交易,台灣母公司可能會被稅務機關注意。如何避免:1.變更境外公司。2.將帳戶設於海外,資金自海外匯入。3.將境外公司安排成非關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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