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3日 星期六

這些國家的經濟長期停留在低層次、單一和從屬性上,其廉價勞工是得益最少的一群

對發展中國家的壞處但這種模式造成經濟發展上的不平等——已發展國家獲利最多而受損較少,但發展中國家得到的好處不足以彌補損失,發展中的永遠也是發展中。經濟全球化下,已發展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貧富差距有增無減,因為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生產模式所依賴的是大量低收入和單一技術的工人,這些國家的經濟長期停留在低層次、單一和從屬性上,其廉價勞工是得益最少的一群,在工資和勞工保障方面遭受嚴重剝削。近年備受關注的「血汗工廠」就是問題的最佳見證。另外,這種模式既為「廉價」,境外公司自然不願多花成本在工作環境保障和環境保護上。工作環境方面,如中國這種發展中的大國,即使法律規定,但由於政治落後,法制不建全,跨國企業在中國的代工廠運作時往往漠視法規,例如刻意將機器的安全裝置移除以加快工序、不依勞動法賠償工傷、超時工作不補水等,即使員工向政府投訴,因為貪腐問題嚴重,也難以得到公正的裁決。環境保護呢?發展中國家大多出現嚴重污染問題,大量廢物和化學品得不到適當處理便被隨便棄置,工廠排放大量有毒氣體、溫室氣體和污水,為發展中國家帶來嚴重的土地、空氣和水源污染。亞洲開發銀行和清華大學剛發表報告,世界十大空氣污染城市當中,中國獨佔七席,而中國500個大型城市中,符合世衛空氣質素標準的竟不到1%。除空氣污染,污水也導致農作物含有毒重金屬,危害人民生命。
 


擁有國際品牌、提高企業效益方便外匯結算及信用證押匯方式編輯運作資本在國際資本運作中,離岸公司的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境外上市。註冊離岸地公司簡單方便,同時可以避開本國政府各種繁瑣審批程序。所以,在各個離岸逐漸形成了穩健的境外上市模式,並慢慢建立了投資銀行,會計師,律師等金融、法律服務機構。此外,由於國際風投更熟悉各種合作模式,通過離岸公司在註冊地更易於達成相關協議,在國際融資方面更加易於操作;在離岸公司退出時,離岸公司簡單的的法律結構,公司的買賣更加容易完成。國際貿易公司利用離岸公司進行國際貿易。離岸公司通過引入境外公司來獲得減稅機會。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一國家生產產品,並將它銷售往另一個國家,那麼由此產生的利潤可積累在該海外離岸公司。同時可以避免了許多外匯管制。
 


關於外國公司給付我國投資人股息紅利之課稅原則,參閱財政部賦稅署民國 97 年 9 月 23 日台稅二發字第 09704086730 號函:「1. 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之股利課徵所得稅問題:…(3) 依此,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規定併計課稅;個人(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公司之營利事業取得該等股票之股利,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財政專論 25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7 年 ( 稅捐稽式另外成立境外信託,則我國稽徵機關若欲追訴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我國國民所積欠之稅款時,應先在海外提起訴訟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撤銷我國國民在海外所成立之境外信託,並以該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作為追償及執行標的。應處罰 (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2 項 )。注意者,即使外國受託人所管理之信託資產中,2. 海外資產之追償程序及困境有以外資法人、單位信託基金或投資信託基金等稽徵機關若要追償納稅義務人之海外資產,名義,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則應注意程序面遭遇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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