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8日 星期五

若外國受託人尚未依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他益信託,則應依委託人託本旨實際分配信託利益給我國之受益人

若信託本旨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受益人始取得來我國之國民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持有之境外公司股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若外國受託人尚未依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他益信託,則應依委託人託本旨實際分配信託利益給我國之受益人,受益係自然人或營利事業之差異,而分別對委託人課人即無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言。徵贈與稅或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又若我國國民將其所持有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股權設定境外信託予外國受託人,再由外國受託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人在海外以信託宣言方式另外成立境外公司,則項第 3 款規定,其核課期間為 7 年。我國稽徵機關在追償海外資產時勢必面臨各種程至於若委託人將其海外資產成立境外公益信序面之困境,不僅應先在海外提起訴訟撤銷境外託,因依該境外公益信託而受贈之對象,為社會信託;且應以委託人交付信託管理之境外公司或大眾、國內或國外之公益法人、公益團體或因從事業之股權,作為追償及執行標的。


亦即在台企業對境外受控企業可指派總經理決定董事等重要人事,對財務重大決策有決定權,即使持股只有5%、10%,但具重大實質影響力就得課稅,若無持股就不必課稅。官員說,這次對受控境外公司所在地的「低稅負地區」有明確定義,受控境外公司當地國,或台商赴大陸投資第三地,其稅率低於台灣營所稅70%以下,就納入課稅範圍,亦即當地國營所稅在12%以下或免稅天堂都在課稅範圍。此外,立委希望財政部明訂「豁免條款」,官員說,為避免企業到境外設立紙上公司,未來若受控境外公司有實質營運的活動,其在台企業就不會納入課稅範圍。究竟多少企業受影響,據悉財政部確已初步估算掌握在台企業有在海外開曼,英屬維京群島、巴拿馬等免稅天堂註冊的公司代號,但尚未分析是科技業、傳產業或非公發公司居多。經濟部會中也要求,受控境外企業(CFC)要定義清楚,還有何謂「具影響力」,都應明訂在母法。
 


第四,擁有國際品牌商標,提高企業形象根據公司產業特性,海外註冊境外公司並對其控股,譬如:塗料業及高科技產品或高單價之商品(如:化妝品、成衣等),國際知名廠商多為美國公司,屬相關產業之廠商即可考慮在美國登記設立一家公司後,再以此美國公司之名義授權在香港 / 大陸/ 越南(或任何地區)生產。如此可增加產品行銷之附加價值,提升產品形象。第五,擴大銷售渠道,擁有更大的利潤空間據統計:外國商家直接採購的商品不到3%,絕大部分是通過一家或多家中間商來購買中國產品的;如果你在海外成立公司,你便是廠家或產品的海外總代理,他們更願意直接與你交易,你的產品可以有更廣闊的銷售渠道。如果你可以直接與國外商家交易,減少過多的中間商,你將更有主動權,銷售你的產品將會有更大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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