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4日 星期日

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故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海外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不視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故香港及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係屬海外所得。 五、問:基本所得額包含哪些項目?答:基本所得額包含下列5項:1.綜合所得淨額;2.海外所得(自99年起施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100萬元者免予計入,≧100萬元者全數計入);3.95年1月1日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4.未上市櫃股票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受益憑證等證券交易所得;5.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問:基本稅額如何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是指什麼東西?答:基本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20%一般所得稅額是指,個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亦即在沒有最低稅負制情況下所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額。七、問: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繳納的稅額可以扣抵嗎?有無扣抵限額的規定?答: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以申請扣抵。但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已繳納稅額申請抵扣時,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八、問:海外所得的認定時點為何?答:海外所得係以給付日作為所得的認定時點。亦即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的境外公司所得,應該在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當年度的個人基本所得額。給付日所屬年度,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是指股票買賣交割日年度;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 交易所得,是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規避政治風險節約相關稅賦具保密性及隱私性財務運作靈活控股(HOLDING)1.海外投資設廠 2.保障股東權益3.保障母公司信譽 4.海外投資置產貿易(TRADING)1.三角國際貿易 2.多角國際貿易 高度的隱密性(CONFIDENTIALITY)1.境外信託 2.投資海外基金3.投資國內上市及未上市公司4.國際性資金調度中心OBU:銀行依據台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境外公司:登記在台灣以外的公司尤指在租稅天堂國家成立的公司(Offshore Company)。*『境外公司』在『OBU』開立帳戶往來;『OBU』提供銀行業務服務給『境外公司』。赴海外投資跨國事業之業者‧上市上櫃‧海外設廠B 從事貿易同業活動之進口、出口交易行為業者‧台灣接單、大陸出口‧與大陸交易有付款與作帳問題‧海外技術金、權利金、顧問費、佣金問題需求C 個人理財‧海外有投資獲利‧最低稅負制安排‧財產證券化 ‧規避遺產稅、贈與稅OBU帳戶係依法令規定合法開立之帳戶。因此,當然合法。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受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及中央銀行法等規定之限制,因此除非此帳戶有違法用途(國際洗錢、販毒、人口買賣),不致遭到查稅。
 


以航運業為例,一家航商所有的船舶可分別登記於不同國家,旗下的船隻可個別視為單一的企業個體,讓每艘船隻擁有不同的國籍,此方式優點在於提供給船商法律和財務上的保護,例如,一艘船若沈溺、因訴訟而無法運行、貸款違約等等問題所帶來的巨大損失極為可觀,甚至會使母公司因此倒閉,將船隻設立於不同的境外國家可使一艘船的成敗不影響到其他船的運行。另一方面,有些境外地區對航運業有較優惠的噸位稅,例如英屬維京群島、香港、馬紹爾群島等等。其登記船舶只收取一筆期初登記費及每年按噸位收取之噸位稅,不對其登記公司徵收該船舶的營所稅,這將使船公司負擔之稅額和行政成本降到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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