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加工給付之加工費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公司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財政部96.4.2台財稅字第09600049130號令)(二)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情況主要係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9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乃針對提供勞務之報酬所為之一般規定,而同條第9款所稱「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經營,其內容包含有勞務之提供者,則屬就提供勞務之主體與方式有所限制之規定。是營利事業經營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者,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經營」之範圍。營利事業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而包含提供勞務之所得,自應適用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認定其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判決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國際標準電子公司支付予Alcatel案(北高行103年訴字第711號)由Alcatel
公司提供之服務以觀,其中專案財務服務包括標案及合約之財務風險分析,協助合約協商作業;而稅務及貿易服務也涉及分析專案所可能產生的賦稅並量化賦稅成本,及協助合約協商和執行;而保險服務則協助選擇保險機構並支援保險政策的協商;就法律事項而言,進而涉及外國供應商合約條款之審核及協商服務。況依國際標準電子公司100
年10月26日說明書所載,該公司與Alcatel公司所簽署之「一般關係協議」,主要目的在分享集團內所有資源與服務,概分為兩類:(1)與產品研究及開發、技術協助及專業知識等有關,係屬權利金性質;(2)偏向與業務相關的行政和一般商業援助和建議,係屬純服務之提供。
持有海外資產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海外不動產通常有許多好處。例如:可免除遺產稅,不須經過繼承的方式即可移轉不動產,可免除資本利得稅,轉讓容易,只要把持有海外資產的控股公司股權轉讓即可達到目的,有效地降低了移轉成本及買、賣雙方的稅務負擔。目前赴海外投資的人日益眾多,在購買不動產時,必須考量深遠,因為各地的法令不盡相同,只有事先規劃才能免除將來的麻煩。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海外不動產,在國際上早已廣泛被運用,在台灣因為土地法對外國人持有本國土地有若干限制,所以在台灣並無法適用。未來是否有機會可運用,將視法令修改的情形而定。十三、遺囑規劃(Probate
and Privacy)對於具有相當的財富的人而言,為其突然身故時而突然引起的突發狀況,預作規劃是不得不做之考量。
海外所得未報、漏報或短報會有怎樣的處罰?答:依據《條例》第15條規定,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十九、問:海外所得課稅有何因應方法?答:台商因應海外所得課稅可以採取以下的因應方法:1.個人應先以境外公司的名義賺取海外所得,切勿直接以個人名義賺取海外所得;2.每年每戶實現的海外所得應控制在最大加計金額(見第13頁)以內;3.每年每戶海外匯入款應控制在最大加計金額以內;如有超過,應能舉證超出的海外匯入款係以前年度已合法存在海外的資產;4.超過最大加計金額的匯入款應利用外資的名義回台投資。二十、問:哪些人的海外所得比較容易被稅務機關查到?答:下列五種人士的海外所得比較容易被稅務機關查到:1.知名人士,有海外所得並經媒體報導者,如藝人在海外開演唱會等。2.已有被查紀錄者,例如曾被國稅局調查過遺產稅或贈與稅,海外資產已被稅捐機關掌握。
推薦連結:生活相關知識分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