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8日 星期日

使策略的佈局運作更為彈性,所以各國企業到境外投資、設立公司

歡迎參考瑪亞的網站或者直接聯繫我們以提供您進一步的資訊。何謂設立境外(離岸)公司?境外公司也稱為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指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 貝里斯、汶萊、香港、薩摩亞、賽席爾,上述國家或地區為發展貿易及投資,依據這些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 制度所設立的「境外公司」,憑藉免稅或極低的稅收優惠促使企業在全球化擴張的步伐上更加靈活,使策略的佈局運作更為彈性,所以各國企業到境外投資、設立公司。為何要登記境外公司?申請境外公司註冊流程有哪些?靈活機動度是企業的關鍵,企業的每一個行動、每一項決策和每一個考慮,都必須把她燈城首要優先考量的層面之一。境外公司便是,並具備了以下優點:1.發展跨國業務,能有效提升企業形象。
 


最後阿華只要繳綜所稅:239.5 萬實拿 = 1000 萬 – 239.5 萬 = 760.5 萬...小姍:800 萬屬於境外公司所得,200 萬屬於國內所得所得比例跟阿華剛好相反但小姍也符合要「申報海外所得稅」的條件所以先算應繳納海外所得稅額:(1000萬-670萬) x 20% = 66萬 (基本稅額)國內綜所稅 = 200萬 x 20% - 13萬(累進差額) = 27萬所以小姍應繳海外所得稅 = 66 – 27 萬 = 39 萬小姍總共要繳稅: 27萬 + 39 萬 = 66 萬小姍實拿:1000 萬 – 66 萬 = 934 萬 ...結論:小姍實拿最多完全沒有海外所得的阿海實拿最少阿華因為有部份海外所得,實拿也比阿海多關鍵:增加「低稅率所得」的比重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呢?我認為是因為境外所得的稅率較低(20%)所以,當有錢人的綜所稅率是 40% 以上時增加「低稅率所得」的比重會降低平均的稅率對他們而言就會比較划算可是如果綜所稅率在 20% 以下,這時增加境外所得,可能會讓平均的稅率升高,反而不划算...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就只好讓自己的總所得不要超過 670 萬元才可以免申報海外所得(也就是年所得在 52 萬以下的人,境外所得不宜超過 618 萬,或是年所得在 117 萬以下的人,境外所得不宜超過 553 萬)文中講座廣告01總所得不高,更要增加海外所得增加海外所得的方法不少就投資來說,可以投資境外基金或是購買海外公債如果是股票投資人F 股的股利所得也算是境外所得有一些境外 ETF 也有配息例如:恆中國(0080)、恆香港(0081)所以 善用這個方法,可以快速累積財富大家加油,一起邁向富足人生吧!
 



如果遊戲規則與結果是對方決定,這樣的遊戲您會參加嗎?法律,理論上應該讓人可以瞭解、可以預見也可以審查,倘若一條法令事前若無法令人瞭解,或無法預見規範的界限,到了最後是「官」(行政官或司法官)說的算,則這樣的法條已經失去了人民制定法律,授權行政體系行使的原意,更嚴重的是,無法令人瞭解或無法預見的法律卻可能一次又一次成為困陷人民權利的陷阱。營利事業支付一筆服務價金給境外公司(個人或法人),到底應否扣繳稅款及申報?問題是似乎不容易判斷!(否則就不會有最高行政法院99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產生)第一種判斷是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倘若該服務提供地是在中華民國境外,即不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若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當然無需要扣繳稅款與申報。但有另一種說法是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第2項)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乃針對提供勞務之報酬所為之一般規定,而同條第9款所稱「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經營,其內容包含有勞務之提供者,則屬就提供勞務之主體與方式有所限制之規定。是營利事業經營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者,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經營」之範圍。營利事業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而包含提供勞務之所得,自應適用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認定其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第3項)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之所得類型,係以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作為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判斷基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雖在中華民國境外就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但該勞務既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其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故其因此自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應係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而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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