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0日 星期一

無需負擔扣繳稅款、該控股公司所在地國是否擁有眾多的租稅協定網絡、常設機構的條件認定以及扣繳稅率的高低等等

反之,協定以外之國家欲發展台灣市場相對來說就會肩負較高的貿易成本,因此往往透過第三方國家建立境外公司,繞開關稅壁壘達到降低稅負的功能。然而,如何運用這些租稅條款和優惠需要考量的因素有許多,包含設立該國是否無需課徵股利、利息、權利金或資本利得,且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所得匯回母公司時,無需負擔扣繳稅款、該控股公司所在地國是否擁有眾多的租稅協定網絡、常設機構的條件認定以及扣繳稅率的高低等等,若能將海外的管控中心至於一個稅負較低的地方,將產品由一國賣到另外一國,但是此項交易的利潤留在此稅負很低的境外公司,亦可為股東省下為數可觀的稅負。
 


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加工給付之加工費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公司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財政部96.4.2台財稅字第09600049130號令)(二)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情況主要係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9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乃針對提供勞務之報酬所為之一般規定,而同條第9款所稱「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經營,其內容包含有勞務之提供者,則屬就提供勞務之主體與方式有所限制之規定。是營利事業經營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者,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經營」之範圍。營利事業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而包含提供勞務之所得,自應適用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認定其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判決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國際標準電子公司支付予Alcatel案(北高行103年訴字第711號)由Alcatel 公司提供之服務以觀,其中專案財務服務包括標案及合約之財務風險分析,協助合約協商作業;而稅務及貿易服務也涉及分析專案所可能產生的賦稅並量化賦稅成本,及協助合約協商和執行;而保險服務則協助選擇保險機構並支援保險政策的協商;就法律事項而言,進而涉及外國供應商合約條款之審核及協商服務。況依國際標準電子公司100 年10月26日說明書所載,該公司與Alcatel公司所簽署之「一般關係協議」,主要目的在分享集團內所有資源與服務,概分為兩類:(1)與產品研究及開發、技術協助及專業知識等有關,係屬權利金性質;(2)偏向與業務相關的行政和一般商業援助和建議,係屬純服務之提供。
 


因此專業人士在自身居住國家之外所提供之服務所賺取之個人境外所得均得以免稅.十、國際控股與股票上市在某些政治或經濟因素的考量下,許多大型公司可能會考量將其總部設於免稅天堂國家,在透過國際間的財務操作來運作其各國的子公司。數年前,香港商界名人李嘉誠將其企業總部從香港遷冊至百慕達,即為一例。目前在香港、新坡、倫敦、紐約等地之證券交易所,也有許多上市公司是採用這種模式。十一、國際投資公司(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個人可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對外投資工具,如定存單、股票、債券或其他的投資組合,如此一來通常可達到節稅及隱密性等優。尤其是投資於多個國家時,更可以此做不同的安排。舉例說明:在台灣如您以個人名義存一筆美元存款在銀行中,每年利息所得超過儲蓄特別扣除額部份,必須繳付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如果您將存款以境外公司名義存在 OBU,則利息所得即為免稅。同樣的情形在國際在國際普遍被運用著,並非只有台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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