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9日 星期六

而不將所得分配回臺灣的母公司,藉此規避所得稅負

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自一百零四年度起,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作成其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其認定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反避稅新制何謂「受控外國公司法則」財政部向立法院所提的立法緣由中提到,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母公司將盈餘實現在低稅率國家的境外公司,並將盈餘留在該境外公司,而不將所得分配回臺灣的母公司,藉此規避所得稅負,因而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宗銘解釋,由於我國所得稅課徵的時點,是以「實現」為原則,只要境外盈餘未分配回臺灣境內公司,就不會課徵所得稅,因此出現了為了規避所得稅,而將盈餘留在海外公司的情形。然而在第43條之3立法通過後,對於母公司持股超過半數,或對其有重大影響力的境外公司,未來即使盈餘未分配回臺灣境內,也將課徵所得稅。2何謂「居住者」認定在臺灣境內的營利事業,都會有統一編號(簡稱統編),作為報稅查稅的身分,外國企業並無統編,因此居住者的概念,就是設法對實際上在境內經營,但卻無統編的公司課稅。稅務所稱的居住者,指的是依照該國的法令規定,在該國成立的企業,並依該國法令規定納稅。然而,有些公司雖然主要的決策與營運功能是在該國境內形成與營運,卻將其企業設在境外的租稅庇護所(或稱租稅天堂),藉此規避該國的稅負,因此對於這樣實質營運管理處所是在境內者,也會將其視為該國的居住者。也就是說,藉由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之規定,稅局可直接將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卻在租稅天堂設立紙上總機構的外國公司,直接將臺灣境內的實際管理處所視為居住者,並以所得稅法中對營利事業採屬人主義的方式,對該居住者的境內外所得,課徵所得稅。
 


簡單的說,選擇及考慮的依據就是產品、市場、客戶及交易模式。外公司在大陸投資中的規劃與利用1.以個人名義間接投資,即以個人名義投資設立第三地境外公司,再由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公司,若是直接投資,營收轉回台灣需要課稅,採委託投資,則盈餘不需課稅。2.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即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大陸公司,賺錢匯回台灣需要課稅。3.以公司名義間接投資,即以公司名義投資設立第三地境外公司,再由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公司,第三地公司經股東大會議決分配盈餘時,併入台灣地區所得課稅。4.以公司名義直接投資,即以公司名義直接投資大陸公司,大陸公司經股東大會議決分配盈餘時,併入台灣地區所得課稅。境外公司與OBU帳戶BUOFFSHOREBANKING UNIT) 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簡稱。一般俗稱境外金融中心。
 


而且,未來貴公司若將這筆匯回的部份,以「股利分配」的方式配發給各股東,其個人則會再衍生出「綜合所得稅」的稅負問題。境外公司的基本限制這些地區唯一的限制,是大多禁止境外公司在當地境內營業,所以對這些國家而言,它們也算是「境外公司」。大陸自然人或企業法人是否可委請本公司代辦境外(離岸)公司?當然可以。尤其在大陸現將境外公司視為「資本外逃」的中繼站或工具的情況下。如果委由本公司設立境外公司,並將所有的境外公司文件資料(當然,公司公章及執照等必須材料除外)皆由本公司保管的情況下,自然更有保密及隱匿的效果。其設立條件相同,只要提供個人護照影本、營業執照影本及股東、董事相關資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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