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國家或地區為發展貿易及投資,且吸引外國人到該地區設立公司,多另行制頒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制度(此特殊的領域被稱之為“境外或離岸法域”,亦就是所謂的Off-Shore),以提供「非居民」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依據此些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制度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免稅或極低的稅收優惠。此外,為保護這些「非居民」或「國際」公司的資產及商業運作,更以法律形式承擔及提供各項保密義務與措施(販毒、走私及洗錢等不法事情除外)。根據此些特殊法例所成立的「境外公司」,並有著設立時間短,程序簡單,不受外匯管制等優點。而當地政府則每年收取定額規費,政府指定之代理人則收取管理費、登記地址費等費用。由於上述的稅賦豁免、簡單、保密、安全、便利等特性,因此,這些地區或國家遂有「租稅天堂」
、「租稅樂園」或「避稅地」之稱。而在此些特殊的經濟領域或法域(Jurisdiction)內所成立的公司即為「境外公司」。
應得國內法院認定委託人移轉資產到境外信託構成注意者,由於境外目的信託之受益人通常為不特詐欺性移轉之支付命令,債權人仍需在境外金融定或尚未存在,為促使受託人能夠執行及達成其中心之法院再次提起訴訟。例如百慕達之法律允信目的,實務上通常會規劃設置自然人或法人許信託之存續期間為
100
年,並僅承認大英國協機構擔任執行人角色,以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會員國之判決於該地區具有強制執行力,並不受務,並確保信託目的之完成。16其他國家或地區法院判決之拘束。122.
債權人必須到境外司法管轄地區進行訴訟攻防年之時間限制。19
只要債權人未在限制期間內起若干境外公司金融中心之司法管轄地區位在全球訴,當地法院將會以時效罹於消滅或超過除斥期各地偏遠地區,債權人為證明移轉資產到境外信間為由,而駁回債權人所提起之訴訟請求。託目的屬於詐欺行為,則必須親自到境外金融中(
二 ) 境外信託之成本心所處地區進行訴訟攻防,勢必耗費相當金額之由於受託人對於境外信託之設定通常索取訴訟成本。高昂費用,包括第 1 年設定費用及後續之年度費3.
債權人必須聘請境外之律師用,故較適合高所得者或巨商富賈利用。
例如透過 BVI 公司、荷屬安地列斯及荷蘭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可以有效地降低稅率。這種國際租稅規劃架構就是舉世聞名的荷蘭三明治(Dutch
Sandwich)六、雇用海外工作員工 (Employment
Co.)對於赴海外投資的企業來說,派駐海外工作人員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運用境外公司來聘雇員工赴海外工作,可能為公司省下一些行政事務上的花費。更可有效地降低海外工作人員的稅務負擔,對這些離鄉背井辛勤工作的人來說,實質所得遠比其他切事務都來得更重要。七、船舶公司(Shipping
Co.)
運用境外公司來擁有船舶的所有權,已有悠久的歷史。可能你會常聽到在巴拿馬或賴比瑞亞等地註冊的船籍。當船舶屬於一個境外公司所擁有,將來這船舶的收入即為此境外公司的收入,通常境外公司是免稅或是稅率即低,對船東而言即享有極大的好處。另外一個好處是註冊船籍的國家通常與其他國家有相當的友好關係,方便船舶在其他港口停泊。
推薦連結:生活相關知識分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