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有權在必要時可主動辭任、緊急處理信託( 二 )
信託執行人條款資產或撤換其他受託人,以確保信託資產免遭受依英美傳統之信託法理,信託目的、信託法院扣押或其他之司法干預。38
例如萬一受託人財產及受益人等三者之確定性,乃信託成立之基與信託資產是在同一國家之司法管轄地區內,受本要素。當受益人不確定或尚未存在時,如同車託人得依據反威嚇條款,立即辭任,以免信託資無引擎無法正常運作。故若委託人所成立之私益產遭到法院扣押或因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而構成藐信託,其受益人尚未存在或不特定時,通常信託視法庭罪責。抑有進者,若認為等待某位受託人契據中會訂定信託執行人條款,指定信託執行人自行辭任,恐緩不濟急,則位處其他國家之受託負責監督信託事務之執行,否則該信託將推定係人於必要時,可運用其權宜性權力,撤換該可能為委託人之利益而存在,而成為回復信託。36
因受到法院命令威脅之受託人。另外,受託人亦可此,若在加勒比海或百慕達地區等島國所創設之運用其權宜性權力,緊急處分若干信託資產,以境外公司信託,若其屬於受益人尚未存在或不特定之避免遭到法院扣押。39私益信託,為避免被解釋為自益信託,確保其屬(
四 ) 飛行條款於他益信託之本質,均會訂定信託執行人條款。所稱飛行條款 (flight
clause),又稱古巴條款就信託執行人之地位而言,其相當於受益人之代或飛利河條款 (Fleet
clause),指當信託資產遭遇緊急情況或重大不利情事時,可將信託遷移至其產、說明信託之性質或提供信託資產所在地之資他司法管轄地區,而在他國自動生效。40
所謂信料時,因拒不配合,而被法院認定為構成藐視法託資產遭遇緊急情況或重大不利情事,通常係指庭罪。換言之,若在信託契據中訂有盲人信託條下列二種情況。其一,因政治信託環境變化而影款,則委託人即可對藐視法庭之指控,預留其答響信託資產之安全,例如當地銀行法或個人資料辯理由。42保護法等法案有重大改變,而不利於境外信託之
六 )
免責條款隱密性。其二,當受託人或信託保護者辭任,而實務上,若在開曼群島等境外金融中心成必須更換受託人或信託保護者。
此外,由於國際風投更熟悉各種合作模式,通過境外公司在註冊地更易於達成相關協議,在國際融資方面更加易於操作;在離岸公司退出時,離岸公司簡單的的法律結構,公司的買賣更加容易完成。國際貿易公司利用離岸公司進行國際貿易。離岸公司通過引入海外公司來獲得減稅機會。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一國家生產產品,並將它銷售往另一個國家,那麼由此產生的利潤可積累在該海外離岸公司。同時可以避免了許多外匯管制。中間控股公司大型公司組建中間公司在比較好條件的司法管轄區,投資國和被投資國之間沒有雙重徵稅協定,使資本通過弱化,可以通過轉移定價來降低稅收負擔。
企業向海外擴展、反向投資將自身發展與國際市場接軌,或參與國際競爭並尋求企業進一步發展;中國加入世貿,也成為個人和企業在海外發展創造了條件。成立海外公司也可以在大陸投資,成為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享受外資的待遇及產銷等經營上的優勢。以海外公司名義進入像中國這樣的市場,還有保護自身利益的特殊功能,外資公司在中國的註冊和投資股份,在進入和退出、轉股等方面都有較為寬鬆的待遇。擁有國際品牌、提高企業效益方便外匯結算及信用證押匯方式編輯運作資本在國際資本運作中,離岸公司的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境外上市。註冊離岸地公司簡單方便,同時可以避開本國政府各種繁瑣審批程序。所以,在各個離岸逐漸形成了穩健的境外上市模式,並慢慢建立了投資銀行,會計師,律師等金融、法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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